Palvoo

Palvoo 貨主服務條款

版本 v1.10 最後更新:民國 115 年 11 月 1 日 生效日:民國 115 年 11 月 1 日

本條款是您(以下稱「貨主」)使用 Palvoo 平台委託運送服務時,與維斯托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Palvoo」)之間的契約。註冊帳號或下單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1. 「本平台」指 Palvoo 之行動應用程式、網站及其相關服務。
  2. 「貨主」指透過本平台提出運送需求並支付運費之人。
  3. 「承運人」指通過本平台資格審核、實際承接並執行運送之獨立事業或個人。
  4. 「訂單」指貨主於本平台提出、並經承運人承接之運送委託。

第二條 本公司之地位

  1. 本公司為資訊服務與媒合服務之提供者,並非運送人、運送承攬人、倉儲業者或貨運業者。
  2. 運送契約成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本公司非該運送契約之當事人,不因媒合而承擔運送人之權利義務。
  3. 本公司不擁有車輛、不僱用承運人,承運人為獨立事業,自行決定是否接單、如何履行運送。
  4. 本公司對承運人之資格進行形式審核,惟該審核不構成對承運人服務品質、履約能力或運送結果之保證。

第三條 帳號註冊與資格

  1. 貨主須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之法人、商號或其他組織。
  2. 註冊時應填寫真實且完整之公司或單位名稱、聯絡人姓名與聯絡電話,並完成電子郵件與行動電話驗證。
  3. 帳號不得出借、轉讓或供他人使用。以帳號所為之一切行為,推定為帳號持有人所為。
  4. 註冊資料變更時應即時更新;因資料不實或未更新致生之損害,由貨主自行負責。

第四條 訂單之成立

  1. 貨主於本平台填具起運地、卸貨地、車型、時間、貨物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後送出需求。需求送出時,運送契約尚未成立。
  2. 本平台將需求同時通知符合條件之承運人,由最先承接者取得該訂單。運送契約於承運人承接且貨主完成付款時成立(以兩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付款時點以下單頁顯示者為準,於下單時付款,或於承運人承接後依第 3 項所定期限內付款。
  3. 訂單於承運人承接後始需付款者,付款期限為:即時單,承運人承接後 10 分鐘;預約單,承運人承接後 24 小時,但最遲至預約到場時段開始前 3 小時,依此計算不足承接後 10 分鐘者,為承接後 10 分鐘。期限屆滿仍未付款者,訂單自動取消,不收取任何費用。
  4. 運送契約成立前,貨主得隨時取消,不負任何費用,已付款項全額退還;本平台於運送契約成立前不提供雙方之聯絡方式。
  5. 承運人承接後,貨主未於第 3 項所定期限內付款,或於付款前取消者,每筆計一次;30 日內累計達 3 次者,自最後一次起 7 日內不得於本平台下單。
  6. 預約單之運送契約成立後,本平台將於出車前依設定時點提醒雙方。
  7. 逾一定時間無承運人承接者,該需求自動失效,本平台將通知貨主。

第五條 運費與付款

  1. 本平台依起訖點、里程、車型、停靠點數量及其他公告因素,計算該筆運送之參考價,於下單時顯示予貨主;貨主下單即表示同意以該金額委託運送。是否以參考價承接,由承運人自行決定;承運人承接即表示同意以該金額承運,該金額即成為承運人對該筆訂單之報價;承運人不接受該價格者得不承接。承運人承接時看到的是其實收金額(參考價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本公司不決定承運人之報價。訂單成立後,運費不因實際行駛路線、路況、油價或運送所需時間而增減。相關費率見費用政策。
  2. 貨主應以本平台指定之支付方式,於第四條第 2 項所定之付款時點支付運費。
  3. 平台服務費內含於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由金流業者於撥付時拆付本公司,不另向貨主加收。
  4. 等候費等加價項目依費用政策計算。
  5. 貨主以信用卡支付承運人承接後始需付款之訂單者,金流業者得將該信用卡儲存於該筆訂單承運人之收款帳戶下,供收取該筆訂單之等候費,及貨主日後向同一承運人付款時選用;貨主得於付款頁面移除已儲存之信用卡,刪除帳號時本公司將通知金流業者刪除。
  6. 預約單之貨主亦得以 ATM 轉帳(金流業者提供之虛擬帳號)付款,以付款頁面列示者為限;轉帳期限以付款頁面所示為準,逾期未轉帳者,該虛擬帳號失效,貨主應於第四條第 3 項所定期限內以其他方式付款。以 ATM 轉帳付款之訂單,付款完成後貨主不得取消;須退款時,依取消與退款政策第四點辦理。

第六條 取消與退款

  1. 訂單成立後之取消、退款及相關費用,依取消與退款政策辦理,該政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七條 禁運與限制物品

  1. 貨主不得委託運送下列物品: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爆裂物、依法禁止或限制運送之危險物品、活體動物、現金與有價證券、人體器官、依法須特許始得運送之物品,及其他本平台公告禁止之物品。
  2. 貨物屬須申報之危險物品、超長、超重或超寬件者,貨主應於下單時據實揭露。未揭露致承運人拒載、受罰或發生事故者,由貨主負責。
  3. 本公司或承運人發現運送物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得拒絕運送並取消訂單,貨主不得請求退還已產生之費用。

第八條 貨主之義務

  1. 貨物之包裝、綑綁、標示應符合運送需要;因包裝不當所生之毀損,貨主自負其責。
  2. 貨主應確保起運地與各卸貨點有人員配合裝卸,並提供正確之地址、聯絡人與聯絡電話。
  3. 因貨主提供資訊錯誤、現場無人、道路無法進入或超出約定等待時間所生之費用或損失,由貨主負擔。
  4. 貨主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裝載之規定,不得要求承運人超載、超速或違規行駛。

第九條 第三人個人資料

  1. 貨主於訂單中填寫之各卸貨點聯絡人姓名、電話等資料,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
  2. 貨主應確保就該等個人資料之提供與利用,已取得該第三人之同意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
  3. 因貨主未取得合法事由而提供第三人個人資料,致本公司或承運人遭申訴、裁罰或請求損害賠償者,貨主應負全部責任並使本公司免於損害。

第十條 定位與追蹤

  1. 運送契約成立後(預約單為承運人出發後)至該訂單標記完成或取消前,本平台將取得承運人之位置資訊,供貨主追蹤車輛、記錄抵達及離開裝卸地點之時間(等候費依此計算),並作為爭議處理之紀錄。里程與參考價於下單時依路線服務計算,不因實際行駛路線而變動。
  2. 貨主端應用程式不蒐集背景位置資訊。
  3.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 貨物毀損、滅失與遲到

  1. 貨物於運送中毀損、滅失或遲到者,依民法運送章及貨主與承運人間之約定,由承運人負責。
  2. 貨物價值較高者,貨主得於下單時於訂單之「品名/備註」欄記載貨物價值(承運人於承接前即可查看),或自行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承運人之賠償範圍與上限,依各筆訂單之《貨物運送契約》第六條約定。
  3. 本公司得應當事人請求提供訂單紀錄、定位軌跡、時間戳記及雙方聯絡資訊,協助釐清事實。
  4. 本公司不就責任歸屬作成裁決,亦非賠償義務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者,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5. 貨主發現毀損或短少時,應於受領時儘速拍照存證並於本平台提出,逾一百八十日未提出者,本公司得不再提供第三項之紀錄協助。

第十二條 發票與稅務

  1. 貨主如需統一發票,應於下單時勾選;本平台僅將該訂單通知具備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承運人。
  2. 指定需要發票之訂單,由承運人(或其靠行業者)就其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貨主。
  3. 承運人應於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7 日內於本平台回填發票資訊,貨主得於訂單明細查看;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後,貨主得於本平台提醒承運人回填(每 24 小時一次)。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30 日內承運人仍未回填者,由金流業者將該筆訂單之統一發票加成以原支付工具退還貨主,該筆訂單之費用依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重新計算,並自此視為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本公司不代為開立承運人之發票。
  4. 本公司就平台服務費開立統一發票予貨主:貨主提供統一編號者開立三聯式,未提供者開立電子發票。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與帳號處置

  1. 貨主不得有下列行為:提供不實資料、以不正方法干擾平台運作、惡意大量下單後取消、對承運人為騷擾或歧視之言行。
  2. 禁止繞過平台私下交易:貨主於與承運人最後一筆經由本平台成立之訂單完成後 12 個月內,不得就本得經由本平台成立之運送,與經本平台媒合而認識之承運人於平台外直接成立交易、收付運費,或以此規避平台服務費。為履行平台上既有訂單所必要之聯絡,以及雙方於使用本平台前即已存在、且非因本平台媒合而生之業務關係,不在此限。
  3. 違反前項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請求相當於所規避平台服務費三倍之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之約定違約金);經查證屬實達第二次者,本公司應終止其帳號,並保存其手機號碼及統一編號之雜湊值(不保存號碼本身),僅用於防止以其他帳號重新註冊,保存至終止處分撤銷為止(詳見隱私權政策)。本公司於作成處置前,將給予貨主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僅以系統指標異常作為處置之依據。
  4. 違反第一項或本條款其他約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暫停或終止其帳號,並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

  1. 本平台之軟體、介面、商標(含 Palvoo 與 VSTREL)、文件及其他內容之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授權人所有。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重製、改作、散布、逆向工程或為商業利用。

第十五條 免責與責任限制

  1. 本平台服務依現狀提供。本公司不保證服務不中斷、無錯誤,或必能為貨主媒合到承運人。
  2. 因天災、罷工、戰爭、疫情、政府管制、電信或網路中斷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服務受影響者,本公司不負責任。
  3.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對貨主之全部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就該筆訂單實際收取之平台服務費為上限。
  4. 前項限制不適用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 條款之修訂

  1. 本公司得修訂本條款,並於本平台或本頁公告;修訂自公告時起生效。
  2. 重大變更另以 App 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貨主於公告後繼續使用本平台,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3. 本條款與 App 內之《平台服務條款》或各筆訂單之《貨物運送契約》有不一致者,以 App 內之約定為準。

第十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