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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voo 承運人條款

版本 v1.15 最後更新: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生效日: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本條款是您(以下稱「承運人」)以司機或運輸業者身分使用 Palvoo 平台承接運送案件時,與維斯托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Palvoo」)之間的契約。提出資格申請或承接訂單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1. 「承運人」指通過本平台資格審核,得於本平台承接運送案件之獨立事業或個人。
  2. 「自營」指車輛登記於承運人本人或其經營之貨運業者(行號、公司)名下,並以自己名義經營運送業務之承運人;「靠行」指車輛登記於他人經營之運輸業者名下,並以該業者名義從事運送之承運人。是否具備開立統一發票之能力,不以營業型態區分,依第三條第二項由承運人自行申報。
  3. 「平台服務費」指本公司就媒合服務收取之費用,內含於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由金流業者於撥付時拆付本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之地位

  1. 本公司為資訊服務與媒合服務之提供者,非運送人、非運送承攬人,亦非承運人之雇主。
  2. 承運人與本公司間不成立僱傭關係,本公司不負雇主之責任,承運人亦不因本條款取得勞工身分或相關權益。
  3. 承運人自行決定是否承接個別訂單、自行安排行程與工時、自備車輛與設備、自負營運成本與稅捐。
  4. 運送契約成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本公司不介入該契約之履行。

第三條 資格與審核

  1. 申請成為承運人者,應提供:身分證明、職業大貨車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車輛行車執照與車輛照片、營業資格證明(自營貨運行登記、靠行證明或貨運公司在職證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明、撥款帳戶,以及可服務區域。承運之車輛須為營業用貨車(行車執照所載用途為營業);自用車輛不予核可,亦不得於本平台承接運送。
  2. 承運人應於註冊時自行申報其營業型態(自營或靠行)及是否具備開立統一發票之能力。本公司不以營業型態推論開票能力。
  3. 本公司就前二項文件進行形式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承接訂單;審核時並比對申請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屬曾依第十二條終止資格者(比對後不保存)。審核不通過者,本公司將告知原因,承運人補正後得重新申請。
  4. 承運人所提供之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其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5. 承運人之收款帳戶由金流業者審核;本公司為此就每位承運人設置商店頁(無須登入即可瀏覽),揭露承運人之名稱、本平台之服務說明與費用政策;承運人以公司或行號之帳戶收款者,並揭露該公司或行號之統一編號及登記地址。商店頁不揭露電話、車牌及證件。

第四條 證件效期與更新

  1. 駕照、行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應於承接訂單期間持續有效;其到期日由本公司於審核時依證件登錄,承運人毋須自行填寫。
  2. 本公司將於證件到期日前三十日及七日通知承運人;承運人應於到期前上傳新證件。
  3. 證件逾期而未完成更新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承運人之接單資格,至新證件經本公司審核通過為止。

第五條 訂單通知與承接

  1. 本平台採平行通知:符合車型、服務區域及其他條件之承運人同時收到訂單通知,由最先完成承接者取得該訂單。
  2. 承運人於承接前可查看該筆訂單之實收金額;是否承接,由承運人自行決定。承運人承接即表示同意以該筆訂單之參考價承運,其實收金額為參考價扣除平台服務費及金流手續費後之餘額(計算方式見第七條)。拒絕或未於時限內回應訂單通知者,不予記點,亦不影響其日後收到其他訂單之通知;但上線後連續 3 筆訂單通知均未回應者,本平台將其設為下線(不予記點),承運人再次上線後即恢復接收通知。
  3. 運送契約於承運人承接且貨主完成付款時成立(以兩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訂單於承運人承接後始需付款者,貨主應於本平台所示期限內付款;付款完成前,本平台不提供雙方之聯絡方式,承運人無須前往裝貨地點;貨主逾期未付款者,訂單自動取消,承運人不予記點。
  4. 承運人得自行設定可服務區域與接單條件,並隨時調整;車型級距經本公司審核核可,變更時亦須經本公司審核。
  5. 運送契約成立後,承運人應依訂單所載時間、地點及條件履行運送,並於各節點於本平台更新狀態。
  6. 以 ATM 轉帳付款之訂單,付款完成後貨主不得取消,承運人亦不得於 App 內告知無法承運;承運人無法履行者,應聯絡本公司客服。

第六條 取消與計點

  1. 承運人承接訂單後取消者,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本公司得依取消與退款政策所定規則記點。
  2. 承接後五分鐘內,或貨主付款完成前,於 App 告知無法承運者,不予記點。
  3. 預約單距預約裝貨時間三小時以上於 App 告知無法承運者,不予記點。
  4. 記點標準:較預計裝貨時間晚三十分鐘以上抵達者 1 點;可歸責於承運人之取消或未到,尚未抵達裝貨地點者 2 點,已於 App 回報抵達裝貨地點後者 4 點;其他經本公司查證屬實之違規,依情節記點;貨主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未於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7 日內回填發票資訊者 2 點;繞過平台私下交易經查證屬實者 10 點。點數自記點日起九十日失效。承運人回報抵達裝貨地點時,經 App 提示其定位不在該地點附近或無法取得定位,仍選擇回報已在現場者,是否遲到以 App 定位顯示其位於裝貨地點附近之時間認定;未有此定位者,以其回報之時間認定。
  5. 前款計點不因該筆訂單其後是否由其他承運人承接而有不同:承運人承接後表示無法承運者,無論該筆訂單其後經本平台重新通知其他承運人並由其承接,或逕行取消,均依前款標準計點。
  6. 九十日內有效點數累計達下列門檻者,本公司暫停其接單:7 點停權 3 日、10 點停權 7 日、14 點停權 30 日(達 14 點者,並由本公司進行人工複審)。停權期間不影響點數之計算與失效。承運人得於 App 內查詢其點數、記點事由及失效日。
  7. 承運人對記點有異議者,得於記點後 14 日內檢附照片或其他證明提出申訴,本公司應於 5 個工作日內回覆;申訴成立者銷點。
  8. 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運人之事由,於貨物裝載上路前於 App 告知無法承運並檢附照片者,經本公司審核屬實後不予記點(審核期間不記點);審核認定可歸責於承運人者,依第四款記點。貨物已裝載上路後,承運人不得於 App 告知無法承運,應立即聯絡本公司客服;運送中之貨物,仍由承運人依運送契約負責。

第七條 平台服務費

  1. 本公司就每一筆成立並完成之訂單收取平台服務費,由金流業者於撥付時自該筆款項中拆付本公司。平台服務費=貨主就該筆訂單支付之全部費用×平台服務費率;全部費用包含基本運費及所有加價項目,無任何例外。金流業者就該筆付款收取之手續費,由承運人負擔。承運人取得全部費用扣除平台服務費及金流手續費後之餘額。訂單取消費與等候費依同一算法分配。
  2. 費率、適用期間及調整規則,依費用政策公告辦理。
  3. 本公司調整費率時,應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平台公告;已成立但尚未完成之訂單,適用成立時之費率。

第八條 結算與撥款

  1. 運費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由金流業者依結算週期直接撥付至承運人登記之撥款帳戶,不經本公司帳戶轉手。
  2. 該筆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滿七日後,款項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即列為可撥款;貨主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於承運人依第十三條第三款回填發票資訊後始列為可撥款(回填時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未滿七日者,於滿七日時列為可撥款)。承運人得於 App 內隨時查詢金額及預計撥款日;本公司就該金額之正確性負責。
  3. 實際撥付由金流業者執行:本公司於每週一將截至前一日已列為可撥款之款項交由金流業者結算,金流業者於結算後約 4 個工作天撥入撥款帳戶;未達金流業者最低撥付金額(現行新臺幣 2,000 元)者,累計至達到時撥付。結算日得因金流業者之作業調整,調整時於本平台公告,並不影響下一款所定之上限。
  4. 自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起(依第二款須於回填發票資訊後始列為可撥款者,自回填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四款重新計算者,自重新計算之日起),最長四十五日內完成撥付。未達最低撥付金額而累計者,自累計達到之日起算。因承運人帳戶資料錯誤、金流業者之作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延遲,本公司協助處理,但不負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
  5. 承運人應提供正確之帳戶資料;因帳戶資料錯誤所生之退匯、延遲或手續費,由承運人負擔。
  6. 貨主與承運人間之爭議不影響撥付,依本條照常撥付;雙方應自行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解決。但法院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暫停支付者,依其命令辦理。
  7. 貨主之付款經持卡人或發卡機構提出爭議(包括調閱交易資料、預爭議及拒付)者,依本款辦理,不適用前款:承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配合提供運送完成之證明(例如簽收紀錄、與收貨方之聯絡紀錄);本公司依訂單紀錄、現場照片、定位軌跡及運送契約,向金流業者提出說明。爭議經發卡機構認定成立者,金流業者得依其規定,自承運人之款項(含其後應撥付之款項)扣回該筆爭議款項;金流業者未能自承運人之款項扣足而由本公司負擔之部分,承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後十四日內返還本公司。
  8. 承運人刪除帳號前,應自行確認其款項均已撥付完畢;對款項有疑義者,應於刪除帳號前向本公司客服提出。帳號刪除後,尚未撥付之款項仍由金流業者依本條撥付至原撥款帳戶,惟本平台不再提供收入紀錄之查詢。
  9. 以 ATM 轉帳付款之訂單,依取消與退款政策第四點由本公司匯款退還貨主之款項,金流業者已撥付或將撥付予承運人者,承運人應於本公司通知後十四日內返還本公司。

第九條 位置資訊

  1. 承運人於 App 上線期間,本平台取得其目前位置,用於媒合附近之訂單與估算空車距離;僅保留最新一筆位置,不留軌跡。下線或關閉 App 後即不再取得。
  2. 運送契約成立後(預約單為承運人出發後)至該訂單標記完成或取消前,本平台將於背景取得其位置資訊並記錄行駛軌跡,用於:供貨主追蹤車輛、記錄抵達及離開裝卸地點之時間(等候費與準時與否之依據)、作為爭議處理之紀錄。
  3. 承運人上線時須開啟定位;上線後於裝置設定中關閉定位權限者,本平台無法取得其位置,貨主亦無法查看車輛位置。
  4. 位置資訊不會出售、不作廣告用途。詳見隱私權政策。

第十條 承運人之義務

  1. 承運人應具備合法之營業與駕駛資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
  2. 承運人不得超載、不得超時駕駛、不得於裝載超出車身之長型件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3. 承運人應自行投保並維持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公司建議另行投保貨物運送責任保險。
  4. 承運人應自行負擔燃料、維修、罰鍰、稅捐及其他營運成本。
  5. 承運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運送物,並於指定地點交付予受領人。

第十一條 貨物毀損、滅失與理賠

  1. 貨物於運送中毀損、滅失或遲到者,由承運人依民法運送章及與貨主間之約定負責。
  2. 賠償之範圍與上限,依各筆訂單之《貨物運送契約》第六條約定。貨主於訂單之「品名/備註」欄記載之貨物價值,承運人於承接前即可查看,承接前應詳閱。
  3. 本公司非賠償義務人,亦不就責任歸屬作成裁決。
  4. 本公司得應請求提供訂單紀錄、定位軌跡與時間戳記,協助雙方釐清事實。

第十二條 禁止繞過平台

  1. 承運人於與貨主最後一筆經由本平台成立之訂單完成後 12 個月內,不得就經本平台媒合而認識之該貨主,就本得經由平台成立之運送,於平台外直接成立交易、收付運費,或以此規避平台服務費。不包括:為履行平台上既有訂單所必要之聯絡(確認地點、門禁、現場窗口),以及雙方在使用本平台之前即已存在、且該運送非因平台媒合而生之既有業務關係。
  2. 違反前項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依第六條記點,並得請求相當於所規避平台服務費三倍之違約金(民法第 250 條之約定違約金);經查證屬實達第二次者,本公司應終止其資格,並保存其手機號碼及身分證字號之雜湊值(不保存號碼本身),僅用於防止以其他帳號重新註冊,保存至終止處分撤銷為止(詳見隱私權政策)。本公司於作成處置前,將給予承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僅以系統指標異常作為處置之依據。
  3. 本條不限制承運人承接其於本平台之外自行開發之客戶。

第十三條 稅務與發票

  1. 承運人應自行依法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捐。
  2. 貨主指定需要發票之訂單,承運人(或其靠行業者)應就其實收金額(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含等候費與空趟補償)開立統一發票予貨主。
  3. 前款之訂單,承運人應於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7 日內於本平台回填發票號碼、發票日期與金額,並上傳發票影像;回填後該筆款項始列為可撥款(第八條第二款)。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後第 3 日仍未回填者,本公司通知承運人;貨主亦得於本平台提醒承運人。逾期未回填者,依第六條記點。
  4. 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30 日內仍未回填者,由金流業者將該筆訂單之統一發票加成以原支付工具退還貨主,該筆訂單之費用依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重新計算(平台服務費隨之調整),承運人之款項扣除差額後列為可撥款,該筆訂單自此視為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承運人依稅法應負之義務,不因此免除。本公司不代為開立承運人之發票。
  5. 本公司就平台服務費開立發票予貨主,不開立予承運人。
  6. 承運人不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者,本平台不將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通知該承運人。

第十四條 停權與申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承運人資格,不以計點為限:提供不實資料、冒用證件、危險駕駛或裝卸致人受傷、騷擾他方、其他違反本條款、App 內之《平台服務條款》或法令之行為。
  2. 證件逾期者,依第四條暫停接單;有效點數達門檻者,依第六條停權;繞過平台私下交易者,依第十二條處置。
  3. 承運人對處置有異議者,得於處置後 14 日內提出申訴並檢附證明,本公司應於 5 個工作日內回覆。

第十五條 責任限制

  1. 本平台服務依現狀提供,本公司不保證訂單數量、收入水準或服務不中斷。
  2.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本公司對承運人之全部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就該筆訂單實際收取之平台服務費為上限。
  3. 前項限制不適用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 條款之修訂

  1. 本公司得修訂本條款並於本平台公告,修訂自公告時起生效;但費率調整於生效日 7 日前公告(費率不影響已成立之訂單,見第七條)。
  2. 重大變更另以 App 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承運人於公告後繼續接單,視為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3. 本條款與 App 內之《平台服務條款》或各筆訂單之《貨物運送契約》有不一致者,以 App 內之約定為準。

第十七條 準據法與管轄

  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