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voo 取消與退款政策
本政策說明訂單成立後之取消規則、退款方式與時程,以及爭議發生時之處理程序。本政策為貨主服務條款與承運人條款之一部分。
一、貨主取消
運送契約於承運人承接且貨主完成付款時成立(以兩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運送契約成立時,該筆媒合服務即已完成。貨主於運送契約成立後取消訂單者,應依下表支付訂單取消費。訂單取消費為貨主與本公司間之費用,非運送契約之違約金。
| 取消時點 | 訂單取消費 | 退款金額 |
|---|---|---|
| 運送契約成立前(尚無承運人承接,或承運人承接後、貨主付款完成前) | 免費 | 全額(如已付款) |
| 運送契約成立後 2 分鐘內,且承運人尚未抵達裝貨地點 | 免費 | 全額 |
| 即時單:運送契約成立後、承運人抵達裝貨地點前 | 運費 20%,最低 NT$500、最高 NT$1,500 | 運費扣除取消費後之餘額 |
| 預約單:距預約裝貨時間 3 小時以上 | 免費 | 全額 |
| 預約單:距預約裝貨時間不足 3 小時、承運人抵達前(承運人於預約到場時段開始前抵達者,時段開始前亦同) | 運費 20%,最低 NT$1,000、最高 NT$1,500 | 同上 |
| 承運人已抵達裝貨地點後(運送契約成立後 2 分鐘內抵達者亦同;預約單之承運人於預約到場時段開始前抵達者,自時段開始時起) | 運費 50% | 同上 |
| 以 ATM 轉帳付款之訂單,付款完成後 | 貨主不得取消 | |
| 貨物已裝載上路 | 貨主不得取消 | |
- 承運人於 App 回報已在現場,而 App 定位尚未顯示其位於裝貨地點附近者,前述級距以承運人尚未抵達裝貨地點計。
- 訂單取消費不超過該筆訂單之運費。取消時之實際金額於 App 取消頁面載明,經貨主確認後始生效。
- 訂單取消費與運費同樣由金流業者收取:本公司依該筆訂單之平台服務費率,就訂單取消費計收平台媒合與處置手續費(計算方式與平台服務費相同,見費用政策第四點),金流手續費由承運人負擔,餘額由金流業者全額撥付予受影響之承運人,作為空趟補償,不經本公司帳戶轉手。
- 因承運人未依約到場、遲到或其他可歸責於承運人之事由致貨主取消訂單者,貨主無須負擔訂單取消費,並獲全額退款。
- 訂單於承運人承接後始需付款者,貨主未於付款期限內完成付款時,訂單自動取消,不收取任何費用;承運人承接後,貨主於付款前取消或未於期限內付款者,依貨主服務條款第四條第 5 項計一次。
二、承運人取消
- 承運人承接後取消者,貨主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本平台將立即重新通知其他承運人;貨主亦得隨時免費取消,並獲全額退款。
- 承運人取消者,依承運人條款第六條記點;承接後五分鐘內,或貨主付款完成前告知無法承運者,不予記點。預約單距預約裝貨時間 3 小時以上告知無法承運者,亦不予記點。可歸責於承運人之取消,尚未抵達裝貨地點者記 2 點,已回報抵達裝貨地點後者記 4 點(記點與停權級距見承運人條款第六條)。
- 因車輛故障、交通事故、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運人之事由,於貨物裝載上路前於 App 告知無法承運並檢附照片者,經審核屬實後不予記點(審核期間不記點)。
三、本公司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取消訂單並全額退款予貨主:
- 承運人提供之資料有重大不實
- 逾一定時間仍無承運人承接(該需求自動失效並通知貨主)
- 因系統錯誤致訂單條件顯著偏離實際
- 承運人依《貨物運送契約》第二條第 4 款,因天候或車斗、貨頂、踏板結冰、積水、濕滑,於離開裝貨地點前拒絕遮蔽,而貨主不同意於未遮蔽之情形下運送(貨主無須負擔訂單取消費;承運人不予記點,亦無空趟補償)
運送物屬貨主服務條款第七條所列禁運或限制物品,或貨主提供之資料有重大不實者,本公司或承運人得拒絕運送並取消訂單,貨主不得請求退還已產生之費用(依本政策第一點之級距計算)。
四、退款方式與時程
- 退款一律退回原支付工具,不以現金或轉帳方式退款;但以 ATM 轉帳付款者,無法退回原支付工具,由本公司於貨主於 App 內提供退款帳戶(銀行代號、帳號、戶名)後 7 個工作日內匯款至該帳戶;貨主提供之帳戶資料錯誤致匯款失敗或遲延者,本公司不負遲延責任。
- 貨主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承運人於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30 日內仍未回填發票資訊者,由金流業者將該筆訂單之統一發票加成退還貨主,該筆訂單之費用依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重新計算(見費用政策第七點)。
- 本公司或金流業者於確認退款事由後 3 個工作日內送出退款指示。
- 款項實際入帳時間依發卡機構與金流機構作業而定,信用卡通常需 5 至 14 個工作日,其他支付方式依各該機構之作業時間,本公司無法縮短該作業時間。
- 退款金額可於 App 內訂單頁查詢。
五、爭議處理流程
貨損、短少、遲到、費用認定或服務品質之爭議,依下列程序處理:
| 步驟 | 內容 | 期限 |
|---|---|---|
| 1.提出 | 以客服信箱提出,或於 App 訂單頁點選「運費或貨況有問題」提出,並檢附照片、單據等證明文件 | 自運送完成之日起 180 日內 |
| 2.提供紀錄 | 本公司通知他方,並提供雙方訂單紀錄、定位軌跡、時間戳記、現場照片,以及提出方所附之照片 | 5 個工作日內 |
| 3.協商 | 貨主與承運人依上開紀錄自行協商。本公司不設協商期限;得應雙方請求協助溝通,但不就責任歸屬作成裁決 | 由雙方自行決定 |
| 4.款項 | 撥款不因爭議暫停,依原訂單條件照常撥付;雙方協議之賠償由雙方自行給付,本公司不經手 | — |
本公司於爭議處理中之角色:本公司提供客觀紀錄與聯絡管道,協助雙方釐清事實,但不就責任歸屬作成裁決,亦非賠償義務人。運送契約成立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貨物毀損滅失依民法運送章由承運人負責。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者,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六、消費爭議申訴管道
客服電話:0913-534-909
客服信箱:service@vstrel.com
客服時間:平日 09:00–18:00
營運者:維斯托有限公司(VSTREL CO., LTD.) 統一編號:62050829
如對本公司之處理結果仍有不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