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voo 費用政策
本政策說明運費之計算方式、各項費用之負擔、平台服務費之收取方式,以及費率調整之公告規則。本政策為貨主服務條款與承運人條款之一部分。
一、費用之負擔
| 當事人 | 支付或收取之費用 |
|---|---|
| 貨主 | 支付運費(含基本運費及適用之加價項目),不另支付平台手續費。 |
| 承運人 | 收取運費扣除平台服務費與金流手續費後之餘額。 |
| 本公司 | 收取平台服務費。平台服務費內含於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由金流業者於撥付時拆付本公司(計算方式見第四點)。 |
貨主於結帳頁面確認之金額即為該筆運送之運費,平台服務費已內含其中,本公司不另向貨主加收平台服務費。現場等待逾時之等候費依第三點計算;貨主於運送契約成立後取消訂單者,應依取消與退款政策支付訂單取消費。
二、參考價之計算
本平台於貨主下單時,依公開費率計算該筆運送之參考價,並顯示予貨主。承運人承接訂單即表示同意以該金額承運,該金額即成為承運人對該筆訂單之報價;承運人不接受該價格者,得不承接,不予記點,亦不影響其日後收到其他訂單之通知。承運人承接時看到的是其實收金額(依第四點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本公司不決定承運人之報價,亦不持有運費。訂單成立後,參考價不因實際行駛路線、路況、油價或運送所需時間而變動(第三點所列實際發生之費用除外)。
參考價之計算因素如下:
- 行駛道路里程(依路線服務計算;無法取得路線時,以直線距離換算,並於訂單記錄里程之來源)
- 車型級距(見下表)
- 棧板數(或整車)
- 卸貨站點數量(繞行之里程已計入行駛里程;每增加一站所收取之費用,係反映停靠所需之時間成本)
- 加價項目(升降尾門、「司機幫忙搬」、防雨/防曬遮蔽、統一發票,見第三點)
車型級距與基本費率
| 級距 | 說明 | 車斗長 | 載重 | 起步價 (含前 50 公里) | 每板 | 最多 | 重貨門檻 (超過依重量計) |
|---|---|---|---|---|---|---|---|
| 17 噸級 | 二軸大貨車 | 7.5 m | 10 噸 | NT$1,220 | NT$305 | 12 板 | 8.4 噸 |
| 26 噸級 | 三軸十輪 | 9.6 m | 15 噸 | NT$1,660 | NT$305 | 16 板 | 12.6 噸 |
| 聯結車 | 35 噸以上 | 12.2 m | 24 噸 | NT$2,160 | NT$305 | 22 板 | 20.2 噸 |
里程費依道路里程超過 50 公里之部分分段計算,各段之每公里費率如下:
| 級距 | 50–100 公里 每公里 | 100–200 公里 每公里 | 200 公里以上 每公里 |
|---|---|---|---|
| 17 噸級 | NT$26 | NT$39 | NT$15 |
| 26 噸級 | NT$32 | NT$48 | NT$19 |
| 聯結車 | NT$41 | NT$62 | NT$24 |
基本運費=起步價(已含前 50 公里)+里程費+(棧板數 × 每板費率);里程費=(50 至 100 公里之部分 × 第一段每公里費率)+(100 至 200 公里之部分 × 第二段每公里費率)+(超過 200 公里之部分 × 第三段每公里費率)。50 公里以內之短程運送,運費主要依板數計算。重貨依重量計算:貨物總重量超過該級距之重貨門檻時,基本運費按「重量 ÷ 門檻」等比例加算(例:26 噸級載 13 噸 → × 13 ÷ 12.6),加算之金額於明細中另列為「重貨加價」。金額以新臺幣 10 元為單位四捨五入,四捨五入之差額併入「起步價+里程費」一項計算,各項金額之和即為應付總額。貨物非以棧板裝載者(例如散裝、長型件),以整車計價,棧板費以該級距之最多板數計算。實際可選用之級距以 App 內顯示者為準。
「板數」為車斗空間之上限;「載重」依個別車輛而定。承運人於資格審核時申報其車輛之最大承載重量(以行車執照核定載重為準),故同一級距實際可承載之重量,依該級距承運人所申報之數值而定;上表所列載重為該級距之常見值,並非上限。
貨主下單時應填寫貨物總重量,系統即時檢核,並僅將訂單通知申報承載重量足以承運該批貨物之承運人;無符合條件之車輛時,App 將於下單前告知,以避免車輛抵達現場後始發現無法載運。
三、加價項目與其他費用
| 項目 | 計算方式 | 負擔者 |
|---|---|---|
| 多停一個卸貨站點 | 每站 NT$1,400(全台單一價,不分地區) | 貨主 |
| 升降尾門(油壓尾門) | 每趟 NT$1,200。選用者,本平台僅通知配備升降尾門之承運人 | 貨主 |
| 司機幫忙搬(人力搬運) | 上貨與下貨分開計算,每一端依該筆訂單所申報之貨物總重量計費:4 噸以下每端 NT$1,700、超過 4 噸至 8 噸每端 NT$2,800、超過 8 噸每端 NT$4,600;兩端均選用者,費用合計。 本項為承運人本人協助裝卸之勞力費用,本平台不另行安排隨車人員;選用者,本平台僅通知願意提供協助搬運之承運人。未選用本項者,承運人負責駕駛及貨物之綁繩固定,無協助搬運之義務。 | 貨主 |
| 防雨/防曬遮蔽(帆布、廂車) | 每趟 NT$350。選用者,承運人始負遮蔽之義務 | 貨主 |
| 指定由可開立統一發票之承運人承運 | 運費之 10%。本項加成為運費之一部分,與其他加價項目相同,計入平台服務費之計算(見第四點)。 可開立統一發票之承運人為一般稅額營業人,須負擔營業稅及開立發票之成本,其運費與不開立統一發票之承運人分別計價;上表所列費率為未指定時之價格。 | 貨主 |
| 現場等待逾時 | 承運人抵達裝貨或卸貨地點後,貨主(或收貨方)應於 60 分鐘內完成裝卸;逾時部分每 30 分鐘計收 NT$600,未滿 30 分鐘以 30 分鐘計,單筆上限 NT$6,000。裝貨與卸貨分別計算,App 內即時顯示累計金額。因承運人自身因素(例如設備未備妥)所致之等待,不予計入。預約單之承運人於預約之到場時段開始前抵達裝貨地點者,裝貨時間自時段開始時起算,時段開始前之等待不予計入。承運人回報抵達時,經 App 提示其定位不在該地點附近或無法取得定位,仍選擇回報已在現場者,該地點之裝卸時間自 App 定位顯示承運人位於該地點附近時起算;未有此定位者,該地點不計收等候費。裝卸之完成時間,以承運人於 App 回報完成、上傳該地點之完成照片,或 App 定位顯示承運人已離開該地點(距離 2 公里以上、持續 5 分鐘以上)三者中最早者為準;回報完成時距該地點 2 公里以上者,以定位最後一次位於該地點 2 公里內之時間為準。等候費於運送完成時以貨主付款之信用卡扣款;貨主對等候費有疑問者,得依取消與退款政策第五點於 App 提出爭議,本公司將定位、照片等紀錄提供雙方,承運人得於爭議處理期間同意全額退還,由金流業者退回貨主付款之信用卡。扣款未成功或無法以該信用卡扣款者,請於 App 內付款,付清前無法叫車。 等候費係補償承運人於現場等待之時間,不以該筆運費為上限;訂單取消費係按運費比例計算,故以不超過運費為限。 | 貨主 |
| 因貨主現場無人或地址錯誤致承運人空跑 | 依取消與退款政策「承運人已抵達裝貨地點後」之規定處理,即運費之 50%;本政策不另計費用 | 貨主 |
四、平台服務費
| 適用對象 | 平台服務費率 |
|---|---|
| 開站保障費率:於本平台開站前完成預先登記,並於註冊時填寫預先登記所取得之推薦碼(應以預先登記之 Email 註冊,並於本平台正式開放後 3 個月內註冊)之承運人,或於註冊時填寫本公司合作推廣者所提供之推薦碼之承運人,自其承接第一張訂單起一個月內 | 5% |
| 保障期屆滿後之承運人,以及其他承運人 | 10% |
開站保障費率之適用期間,依各承運人承接第一張訂單之日個別起算;尚未承接訂單者,其適用期間尚未開始。
平台服務費=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 × 平台服務費率。全部費用包含基本運費(含重貨加價)及所有加價項目(多停站點、升降尾門、司機幫忙搬、防雨/防曬遮蔽、統一發票加成),無任何例外。金流手續費為金流業者就該筆付款收取之費用,由承運人負擔;於本公司與金流業者之合作條件確定前,以 0% 計。承運人實收金額=全部費用-平台服務費-金流手續費。
平台服務費內含於貨主支付之全部費用,不另向貨主加收。訂單取消費及等候費亦依同一方式計算:依該筆訂單之平台服務費率就該筆費用計收平台服務費,金流手續費由承運人負擔,餘額由金流業者全額撥付予受影響之承運人,不經本公司帳戶轉手。
五、費率之調整
- 平台服務費率調整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頁及 App 內公告,並載明生效日。
- 已成立但尚未完成之訂單,適用成立時之費率,不受調整影響。
- 開站保障費率於其適用期間內不予調高。
六、結算與撥款
- 可撥款:該筆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滿 7 日後,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即列為承運人之可撥款;貨主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於承運人回填發票資訊後始列為可撥款(回填時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未滿 7 日者,於滿 7 日時列為可撥款;見第七點)。承運人得於 App 內查詢金額及預計撥款日;本公司就該金額之正確性負責。
- 撥付:由金流業者執行。本公司於每週一將截至前一日已列為可撥款之款項交由金流業者結算,金流業者於結算後約 4 個工作天撥入撥款帳戶;未達金流業者最低撥付金額(現行新臺幣 2,000 元)者,累計至達到時撥付。結算日得因金流業者之作業調整,調整時於本頁公告。
- 自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起最長 45 日內撥付(須於回填發票資訊後始列為可撥款者,自回填之日起算;依第七點重新計算者,自重新計算之日起算;未達最低撥付金額而累計者,自累計達到之日起算);結算日之調整不影響此期限。
- 運費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由金流業者直接撥付至承運人登記之撥款帳戶,不經本公司帳戶轉手。
- 貨主與承運人間之爭議不影響撥付,依原訂單條件照常撥付;雙方應自行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解決。但法院或主管機關依法命令暫停支付者,依其命令辦理。
七、統一發票
- 貨主指定需要統一發票之訂單,由承運人(或其靠行業者)就其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貨主;等候費及空趟補償亦同,均以扣除金流手續費與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為開立金額。
- 承運人應於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7 日內於本平台回填發票資訊,回填後該筆款項始列為可撥款。運送完成(訂單取消者,取消)後第 3 日仍未回填者,本公司通知承運人,貨主亦得於本平台提醒承運人;逾期未回填者,依承運人條款第六條記點。
- 運送完成之日(訂單取消者,為取消之日)起 30 日內承運人仍未回填者,由金流業者將該筆訂單之統一發票加成以原支付工具退還貨主,該筆訂單之費用依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重新計算(平台服務費隨之調整),承運人之款項扣除差額後列為可撥款,該筆訂單自此視為未指定需要統一發票;承運人依稅法應負之義務,不因此免除。本公司不代為開立承運人之發票。
- 平台服務費(含訂單取消費中之平台媒合與處置手續費)之統一發票,由維斯托有限公司開立予貨主:貨主提供統一編號者開立三聯式,未提供者開立電子發票。本公司不對承運人開立發票。
- 貨主於下單時得指定需要統一發票,本平台僅將該訂單通知具備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承運人。
八、費用範例
範例:桃園市區 → 臺中市區(道路里程 137.3 km),17 噸級,8 板,單一卸貨點
| 起步價+里程費(NT$1,220 + 50 km × NT$26 + 37.3 km × NT$39,含四捨五入之差額) | NT$ 3,980 |
| 棧板費(8 板 × NT$305) | NT$ 2,440 |
| 貨主支付運費 | NT$ 6,420 |
| 平台服務費(10%):NT$6,420 × 10% | -NT$ 642 |
| 金流手續費(0%) | -NT$ 0 |
| 承運人實收 | NT$ 5,778 |
同一趟運送如需開立統一發票,運費為 NT$7,060(含統一發票加成 NT$640),平台服務費 NT$706、承運人實收 NT$6,354(發票加成同樣計入平台服務費之計算)。實際金額以下單頁面顯示者為準。